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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下的毒品案件死刑适用?

添加时间:2017年9月8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判实际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特情在使用中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不明的案件,应主动同公安辑毒部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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