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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煤矿事故致5人遇难 煤矿法人被公安控制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湖北巴东煤矿事故致5人遇难

据湖北巴东县委宣传部主办网站“长江巴东网”消息,巴东县茶店子镇辛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搜救工作迅速全面展开,截至6日15时,已发现5名矿工遇难。目前,辛家煤矿法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巴东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建议,采取矿领导带班、专业技术人员和矿山搜护队员现场蹲点,组成二十人的专班,分两个小组,实行一个救援小组工作一小时循环开展搜救工作,在保证通风、降尘、防瓦斯等措施情况下,及时清理采煤工作面的突出煤炭,搜救被困人员。

12月5日23点20分左右,茶店子镇政府接辛家煤矿办公室报告,19点15分监控室发现瓦斯超限,19点25分企业安全人员自带安全设备下井检查,20:05分发现+617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当天,井下共有作业人员46人,其中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16人,事发时,5人安全出井,11人被困。

目前,现场救援组正抓紧开展救援工作。辛家煤矿法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但是,应逐步将这些操作习惯和惯例条理化、规范化并见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检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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