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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车撞倒 六旬环卫工拦车被酒驾司机狂殴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0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儿子被车撞倒

3月12日下午,保定市涞源县一名男子当街撞人后,遭到被撞者父亲的阻拦,竟然狂殴拦下他的六旬环卫工人赵跟红,而后驾车扬长而去。昨日记者从涞源县有关部门获悉,肇事男子已经被警方拘留,受伤父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据被打环卫工赵跟红向记者介绍,3月12日下午2时20分许,他正在涞源县迎宾路鸿阳小区附近清扫道路,儿子赵永军骑着一辆三轮车,在卖掉捡拾的废品后回家途经此处。在赵永军骑三轮车横穿马路时,一辆红色尼桑轿车开过来,将其撞倒。那辆红色尼桑轿车肇事后,就要扔下赵永军不管离开现场。他见状很生气,跑上前去阻拦。司机很是气恼,大声吼:“关你什么事”他说:“你撞的是我儿子!”那个司机蛮不讲理地说:“是你儿子也不行!”

交涉中,赵跟红发现对方浑身酒气,情绪十分冲动。几句话之后,对方就将他推倒在便道上,一边高声叫骂,一边挥舞拳头击打他的头部和胸部。发泄几分钟后,该男子驾车扬长而去。被撞倒在地的儿子,拨打了报警电话。

据涞源县桑德环卫的康经理介绍,警方到达现场后,将赵跟红父子俩送往医院救治。赵永军被撞后出现腿和小腹疼痛,赵跟红被打后胸口疼痛,正在医院接受治疗。3月12日晚,肇事男子被警方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被打的环卫工赵跟红,今年62岁,是干了十多年的老环卫工了。得知此事件后,公司职工都十分气愤,希望肇事者受到法律严惩。目前,公司已妥善安排被打环卫工及其儿子的医疗救治,并为他们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各种帮助,也希望社会各界体谅环卫工人不易,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交通肇事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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