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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6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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