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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同犯罪 最高法院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4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法共同犯罪

  刑法是我国法律部门用来制裁惩罚违法犯罪份子的法律,其具有严厉的强制性特点。共同犯罪的行为来说是一定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的。那么,刑法共同犯罪是怎么样的呢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刑法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的主观基础

   三、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的大小,而刑事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刑法共同犯罪是在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当我们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该积极主动报警。

最高法院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一个人单独完成的,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是由多人协作完成,这样的情形被我们称之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都是要承担法律的,如果是对于盗窃这一类的财产性犯罪,要确定犯罪数额才能准确量刑,那么最高法院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三、最高法院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其实有两种理论,一种是以各自分赃的数额来确定,另一种既是以整体数额来确定,认为第二种说法更为的合理,因为有些案子的行为人可能并没有参与分赃,所以第一种方式是不太合理的,但是有些案子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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