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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即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一人出于故意,另一人出于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有的直接参加实施了犯罪,有的是帮助,有的是教唆。但他们都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3,行为人都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犯罪分子所其的作用不同,因此不可能在处罚时简单划一,一律平等处罚。按照所其作用的大小,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员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4种。
什么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个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防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瑾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