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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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 最新诬告陷害罪未遂认定标准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

  [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其经营南京某化学公司产生的62桶化工废液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朱某处置。后朱某伙同被告人葛某将该批废液运至某工厂厂区内露天存放。2015年3月初,被告人朱某、葛某预谋决定将该批废液运至某矿坑倾倒。2015年3月4日,该批废液被运至该矿坑附近时被环保局当场查获。经环保部门监测,该批化工废液为危险废物。

  本案被告人朱某和葛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未遂,没有异议。问题是被告人王某明知朱某无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应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根据两高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提供了依据,但是,王某行为的既未遂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一种意见认为,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尤其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成立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处置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应成立本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本罪虽然修改了成立要件,但只是降低了入罪门槛,成立本罪仍然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此,王某应构成本罪未遂。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司法解释也没有改变本罪是结果犯的本质

  之所以有人误认本罪改为行为犯,理由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只要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就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成立污染环境罪。但这一规定必须结合司法解释的上下文来解释才能正确理解,该条款同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三种行为,也就是说,处置行为必须和排放、倾倒行为有法益侵害的相当性才能成立该罪,实施排放、倾倒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行为必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同样,作为与其并列的处置行为,应当认为也要求有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处置行为,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所以,本案中包括王某在内的三被告人都不可能成立既遂。

  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置行为有可能成立本罪的未遂

  本罪是结果犯,有未遂形态。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对污染环境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且意欲非法处置3吨以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就能够成立本罪未遂。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属于共同犯罪未遂

  应当说,王某虽然没有参与朱某和葛某的预谋倾倒和倾倒未遂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始终处于王某委托朱某处置的行为延长线上,朱某、葛某的倾倒故意也在王某处置的概括故意范围之内。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本罪客观和主观要件。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分析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王某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朱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高达15吨,朱某和葛某在实施倾倒之前被查货,已经对环境法益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且这些行为处于王某非法处置的故意范围内,因此,王某应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未遂。

最新诬告陷害罪未遂认定标准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那么,此罪的未遂如何认定呢为你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

  一、诬告陷害罪未遂: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行为人的诬陷不实之词,没有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那就意味着被诬陷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而只是受到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只能属于诬告陷害罪未遂,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如何认定诬告陷害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

  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三、诬告陷害罪如何量刑

  1、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根据第243条、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最新诬告陷害罪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如果诬告陷害人诬告他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则陷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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