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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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法医司法鉴定程序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以上是整理的司法鉴定的流程,一般的鉴定活动差不多都是这样一个流程,希望上述内容能够 帮到你,谢谢浏览!





法医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部分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


  损伤程度;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三、鉴定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四、委托与受理


  1、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


  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


  五 、鉴定


  第二部分 法医鉴定申请


  一、办理程序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


  2、被鉴定人持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按照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办理时限


  1、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2、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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