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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二审是否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一、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1、《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二、具体情况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至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


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


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加害行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没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参见“退却的必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自卫打死人的情况下,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追究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认定。






二审是否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一、二审是否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二审是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司法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三、二审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一审和二审的这样一种区别的话,大多数人都是可以了解到的,在二审程序的话,他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是有不一样的特点,但是,都是可以进行一个司法鉴定的申请的,这在二审当中并没有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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