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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收受礼品数额较大可构成贪污罪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目 录 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2、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 二、贪污罪的对象问题 1、问题的提出 2、支持上述论




目 录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2、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二、贪污罪的对象问题 1、问题的提出2、支持上述论点的理由


论文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在贪污罪的主体问题方面的人定应当根据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作出准确界定,然后才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确认定。对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国有公司、委派的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界定问题,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是否有委托公务的存在以及对委托的理解;在认定贪污的对象公共财产问题应确立只要有公有资产的混合体经济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的观点。


关键词:贪污罪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共财产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是同时具备上诉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虽然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几类贪污罪主体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对于国家机关得认定,直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虽然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家机关以准确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认定。本人认为,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政监会等。 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典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有关党和政协的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理论界存在二种说法。否定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党派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只能认定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中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说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其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又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政协机构在我国有具有参政议政地位,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同国家权利机关的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并且在国家管理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所处的执政党地位以及政协机构的参政议政地位,决定了其管理工作在国家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其活动同国家的管理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国家事务有着不言而喻的影响力,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被视为在全局意义上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性质。因此将上述机关中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同我国的政治结构及其实际功能是相对的,但是对于这一范围应当作必要的限制。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务人员应当是指参与对某一区域的党或政协的事务进行整体性、全局性管理的工作人员,而并不是指所有党组织的成员或者所有党员或政协委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另一问题是:权利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依照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96条游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在整体上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对国家从事管理工作、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宪法第76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应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非专职性。权利行使的整体性决定个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仅仅是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显然并不是公务行为。因此,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权利机关,但是其组成人员即单个的人大代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权利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指人大代表,而是指为了权力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而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因此,即使当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在国家权利的具体行使过程中,行使一定的权利时,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认为,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村民委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因此,其成员自然也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对这类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国有公司的含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司、企业的改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的出现,公司、企业等出资主体不再单一,由此必然带来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性质界定难题。如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经济联合体等,其单位性质便难以界定。而以往权威的工商登记也由过去明确登记公司逐渐改变位只登记公司,因此,对国有理解有两种:一种是侠义的理解,认为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参股、合资、合作的公司,都不是本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国有公司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即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国家所有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家持股比例低于51%高于35%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人也认为是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本人认为对国有公司的理解只能作侠义的理解,不应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控股公司是专门的控制其他公司股份为业务从中获取利益的公司。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特点控股公司可分成两种:其一是单一的控股公司,它是专门以资本参与制的形式控制其他公司股份,以获取利益;其二是混合公司,它是以资本参与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又要经营其实际业务。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发行股票集资,用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再以所持有的这些股份公司的股票为后盾,扩大发行自己的股票,然后再进一步购买更多的公司的股票。从而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控制和操纵其他企业。国家通过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来巩固、壮大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实力。国有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只是显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并不能改变公司的性质。把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不视为国有公司,而视为一般公司是否就不利于对在这些公司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惩治呢如果在这些公司中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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