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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文泳星,周口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牛某甲曾与被告人刘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1年2月24日,刘某分多次给牛某甲提供1.2亿元的有偿借款。2012年4月,刘某向牛某甲索要借款本息,但牛某甲当时经营的煤矿企业不景气,无力偿还。2012年7月10至12日,刘某与高某、郝某前往甘肃酒泉,找到牛某甲的侄子牛某乙,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逼迫牛某乙办理了两家公司股东牛某乙、牛某甲、李某、牛某丙等人价值2亿元的股权质押手续。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牛某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解除股权质押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提出要求刘某解除股权质押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身权利因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牛某甲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通过威胁、恐吓的方法办理了其所属公司的违法质押登记,致使其所属公司失去了转让以及技改、重整等机会,也因此多支出了水电、人工等一百多万元的费用,给上诉人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被害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分析本案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1、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进行违法质押登记的股权是否属于;财物;的范围上诉人诉称的对其股权进行违法质押登记的行为是否属于;毁坏;上诉人诉称的违法质押登记致使其煤矿失去了转让或重整、技改的机会,以及其所称的由此煤矿在亏损经营的情况下多支出的水电、人工等一百余万元的损失是否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的情况


  2、本案中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违法质押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总体上说,应该是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股份是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虽然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仅使用了;财物;一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八条也仅是使用了;财物;一词,但财产性利益应该包括在财物概念中,本案中上诉人的股权属于刑诉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财物。


  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根据张明楷所著的观点,应该采取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即有损财物效用的行为,都是毁坏。本案中,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进行违法质押,此行为并没有使其股份转让时价值降低,基于其股份对企业的管理、运营也没有受到影响,其股份作为财物的效用并没有丧失或减少。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违法质押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毁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此处的物质损失应该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对象的实际损失和其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股权受到上述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对其股权违法质押的行为,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股权进行处置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

  一、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或,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2、决定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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