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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5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宋,平顶山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概念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由于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我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三是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罚原则:


  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则由被教唆的人单独负责。


  2.概然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概然性教唆犯罪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存在四种可能: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一个罪。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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