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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报复陷害罪刑法释义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3日 来源: 周口刑事律师   http://www.bjdayals.com/

 宋,平顶山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完善社会监管机制 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农业保险是国家对种植业保险保费实行的财政补贴,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该项保险时,往往给予各乡镇负责农业保险的负责人手续费,或者对不具有投保主体的人员采取虚构的方式进行...



  农业保险是国家对种植业保险保费实行的财政补贴,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该项保险时,往往给予各乡镇负责农业保险的负责人手续费,或者对不具有投保主体的人员采取虚构的方式进行投保,导致种植业保险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影响了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2013年1月以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理了多起与种植业保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课题组通过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出此类案件的成因,并据以提出监管对策。


  一、种植业保险类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现状


  与往年的零记录不同,2013年1至9月,新蔡法院共审理了6起与种植业保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受贿罪和贪污罪。其中受贿罪5件5人,贪污罪1件1人,判处有期徒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涉案金额最高为132665.1元,最少为8300元。犯罪人员担任职务各异,其中乡政府副乡长1人,乡农业中心主任4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1人。


  二、种植业保险类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结合审理情况来看,两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形态各有不同:受贿犯罪的常态是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而贪污犯罪的常态是虚构种植业投保面积,骗取理赔款。犯罪人之所以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监管不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策宣传越位。种植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新业务,其业务的拓展和扩大要依靠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和强力宣传,不应由政府负责推广。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却成了主体,从省市县逐级成立领导组织,宣传发动,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所以该项政策难以向农户说清楚,调动不了农户的积极性,而保险公司却坐享其成,只负责办手续收保费。


  2.理赔政策错位。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是农户在实际遭受自然灾害后,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弥补实际损失。但实际却是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的初期即向各乡镇经办人许诺,可以按农户所交保险费双倍返还,这样一来投保农户不需索赔,保险公司也不问是否受灾,就按农户实交保费额的200%向各乡镇办理赔偿款,严重违背了有关理赔的保险约定。


  3.保险监督缺位。保险公司应当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并核实投保人及其投保的标的物。而实际情况则是乡村两级将各投保情况列表造册,收费后以乡镇为单位报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表册办理保险单。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按农户缴纳保险费的双倍支付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乡镇农业中心,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户,给中间环节的经办人以可乘之机,也为动机不纯者提供了犯罪之机。


  4.政府监督不到位。由于政府对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缺失,一些经办人员利用知悉的信息钻政策的空子,以农户名义参与投保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而政府对财政补贴资金没有进行审计和跟踪,一些很明显的冒名顶替的种植业保险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种植业保险类职务犯罪的监管对策


  1.坚持政府引导,确保政府职能不越位。确立政府引导而不是主导,体现了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质,必须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及企业自主经营的方式,向广大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推销该类保险。现有的农业保险在推广过程中,政府的参与度过高,表现为逐级会议落实,行政权的主导力过强,从而给保险营销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开展工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利用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在推广某种产品时具有高效率的特点,但往往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在财政资金中给予保险费补贴以及鼓励设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等足以体现出政府政策引导的原则,而不应以政府会议的形式推广农业保险,从而给个人利用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提供方便。


  2.完善保险监管,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保险理赔计算及理赔款的支付过程都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并未依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公示,缺乏社会的监督。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进行有效监督。既然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予以补贴,应当引入审计监督,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高效。农业保险是商业性财产保险,完全可以进行招标,引入保险竞争机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完善基层服务网络,规范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业保险的有序健康发展。


  3.增加理赔数额,保护农民经济利益。从现有材料来看,国家对小麦投保实行补贴政策,每亩小麦投保金额是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农户个人负担20%,理赔时农户得到的赔偿款仅占各级财政补贴款的50%,难以弥补经济损失,农户参与该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增加保险理赔数额是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的源头之举,是运用经济激励方式引导农户自发投保,符合经济的运行规律,比行政手段推广更加快捷,也便于群众接受。


  4.降低保险费率,促进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几十年来,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使农业成为风险相对较少的产业。与风险相对较大的交通运业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最低保费率为2%,而农业在;十年九不灾;的情况下,统一按6%收取保险费,刺激不了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当前政府对种植业保险费实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是惠农之举,一定要宣传好,使用好该项政策,并可以考虑逐步降低费率,减少乃至取消财政补贴。







报复陷害罪刑法释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的客体要件


  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报复陷害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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